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,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。
景區接待旅游團隊時,應當核實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單,對未提供旅游行程單的旅游團隊,不得出售團隊門票。
旅行社組織安排在本市團隊包價旅游含購物的,應當保證旅游者游覽時間,組織旅游者在旅游購物場所的停留時間每天累計不得超過一小時。
旅行社將處于警示期內的旅游購物場所列入旅游行程的,應當在旅游行程單中標注旅游消費警示信息。
修訂《蘇州市旅游條例》(以下簡稱“條例”)是今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項目。昨天10月25日舉行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的《蘇州市旅游條例》。修訂后的條例共四十五條,在規范旅游購物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,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。
新修訂的條例重點對規范“一日游”重新進行了制度設計,通過“堵”“疏”結合加強監管。在源頭管控方面,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,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游活動,應當與旅游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,載明服務項目等各類事項;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購物和增加旅游自費項目的,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書面旅游合同中明確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,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,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;景區接待旅游團隊時,應當核實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單,對未提供旅游行程單的旅游團隊,不得出售團隊門票。
值得注意的是,修訂后的條例在規范“一日游”旅游購物方面也作出了明確規定。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,旅行社組織安排在本市團隊包價旅游含購物的,應當保證旅游者游覽時間,組織旅游者在旅游購物場所的停留時間每天累計不得超過一小時,另有約定的除外。條例還完善了旅游消費警示要求。第二十六條規定,旅游購物場所因違法行為被處罰的,由相關部門向社會公眾發出旅游消費警示,期限為一年;旅行社將處于警示期內的旅游購物場所列入旅游行程的,應當在旅游行程單中標注旅游消費警示信息。
為進一步規范旅游經營行為,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,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,不得利用網絡社交工具、行業組織、學會、車友會、驢友會、俱樂部等形式,從事旅游經營業務。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,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;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,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;對有關責任人員,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。
《蘇州市旅游條例》于2005年制定,2006年1月1日起施行。條例實施10多年來,為規范我市旅游市場秩序,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,促進我市旅游行業的健康發展,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。(摘自:蘇州日報,記者:薛卿,本站編輯:咨詢中心章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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